医生带病坚持工作?无德!——民国医界的道德规范
2014-07-28 文章来源:医史微鉴 点击量:2058 我要说
美医家道德主义条例
中华医学会成立之前,中国全国性的医师组织就是中国博医会(1886年在上海成立,1932年与中华医学会合并)。博医会在规范医师道德方面,做了一些努力。
民国初期,博医会组织翻译印发了美国医师道德规范《美医家道德主义条例》的小册子,向中国的行医者进行推介。
《美医家道德主义条例》内容朴实,对于医生与患者、医者之间、医生与社会等伦理关系作了精辟的论述。下面摘录一些。
保护患者隐私是天经地义的事情,但小册子中提醒医生们有要注意特殊情况:“其行医时,若因得病者信赖,而告以己身或其家内之事,或病者显有性情不正,以及他类丑恶之现象,若非为保护大众起见,决不可向他人宣言。虽然如此,而有时另有一类宜尽之责任。如行医时知某人又传染病,将染及未曾受染之人(如患梅毒者将要娶妻之类),医士所宜行者,应如自家之人”。
遇到重症患者,该如何交流呢?“如见病者显危险病状,宜向病者或其家属言明,但不宜言之太过,又不宜言之不及”。如果遇到难以救治的病例时,又该如何呢?“若医士业已视明为不治之症,不宜因此而辞,并不可即云不能再至,必先为病者留有延请他医之地步,方可推脱”。
医不自医,是很有些道理的,给自己或家人治病时,判断力很容易出问题,干脆找其他医生帮忙吧:“若医家疗治自家或自身之病症,不为甚妙。因多有自行疗治,而所用药与法,常不合宜者”;“医者患病,或其家属患病,可自择临近之医士,与之疗治”。
有时,看病就免费吧:“如医士治贫苦之病者,或治同道人与其家属,俱不宜索讨马资”。
医师信条十讲
上世纪三十年代,上海医师公会在宋国宾带领下制定了《上海医师公会医师信条》。
宋国宾是民国上海医界的大牛,毕业于上海震旦大学医学院。1920年,他考取公费赴法国留学,入巴黎巴斯德研究院攻读医学博士学位。回国后担任母校上海震旦大学医学院教授。他在医务界享有很高声望,先后被选为上海医师公会主席、中华医学会业务保障委员会主席、体仁医院董事长。他拟订了《震旦大学医学院毕业宣誓》,之后撰写了我国第一部医学伦理学著作《医业伦理学》。
《上海医师公会医师信条》的主要内容为:
一、“不为夸大广告、不营非义之财”;
二、“不无故拒绝应诊、不歧视贫苦阶级”;
三、“不非法堕胎、不滥施手术、不使用秘方”;
四、“不徇私情发给不正确之医事证书”;
五、“不作非道义之竞争、不毁谤同道”;
六、“应保守病家秘密”;
七、“应加入所在地之医师公会,遇有纠纷应报告公会处理”;
八、“应辅助贫苦病人”;
九、“应协助卫生机关报告传染病之流行及指导民众以消毒隔离诸法”;
十、“应参加非常时期之救护工作”。
当年,宋国宾根据《上海医师公会医师信条》,开设了伦理课程,并创作了《医师信条歌》。后来他将课程演讲内容整理成册,是为《医师信条十讲》。因为宋国宾有着深厚的伦理学研究功底,所以他关于医师道德的演讲中亮点极多。
让我感触最深的内容是,他谈及医师停止诊病工作的正当理由时,列举的第一条就是“医生自己患病”。他说:“枵腹从公(饿着肚子办公),已为一般人所不肯做,何况带病服务呢?而且诊病不是一件容易的事,自己的精神不够,当然不能尽诊察的责任。同时,因为人治病而加重自己的病,不是无益于病人而有损于自己吗?如果患的是传染病,那格外于病人有危险了。故有病时期,无论门诊出诊,均需停止。”
由此想到,很多年来,国内大肆宣传的“带病开刀或坐诊”、“隐瞒自己病情坚持工作”、“不顾生病的家人而给别人看病”等诸多“先进典型”,不禁感慨万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