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诊疗告别野蛮生长,行业将迎来史上最严监管
2021-10-30 文章来源:国家卫健委官网 作者:骨科在线 点击量:1 我要说
备受行业关注的互联网诊疗监管政策出台了。
2021年10月26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医政医管局发布《关于互联网诊疗监管细则(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以下简称《意见稿》)。
互联网诊疗业务对医疗行业和产业将产生重大影响,所以相应的监管政策一直备受关注。尤其在新冠肺炎疫情之后,互联网医疗迎来了新一轮的高速发展期,《意见稿》的出台将会让互联网医疗进入规范、高质量的发展阶段。
1.医师接诊确保本人接诊,其他人不得冒充
《意见稿》第十三条提出,医师接诊前需进行实名认证,确保由本人接诊。其他人员、人工智能软件等不得冒用、替代医师本人接诊。各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负责对在该医疗机构开展互联网诊疗的人员进行监管。
2.须根据互联网医院所在地多机构执业相关要求进行注册或备案
《意见稿》充分体现了属地化原则。《意见稿》第十六条提出,医务人员如在主执业地点以外的其他互联网医院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应当根据该互联网医院所在地多机构执业相关要求进行执业注册或备案。
3.明确互联网诊疗的终止条件,包括首诊、病情出现变化等
关于是否放开互联网首诊?《意见稿》第十八条规定,患者就诊时应当提供具有明确诊断的病历资料,如门诊病历、住院病历、出院小结、诊断证明等,由接诊医师判断是否符合复诊条件,并采集证明患者已经确诊的纸质或电子凭证信息。
医疗机构应当明确互联网诊疗的终止条件。当患者病情出现变化、本次就诊经医师判断为首诊或存在其他不适宜互联网诊疗的情况时,接诊医师应当立即终止互联网诊疗活动,并引导患者到实体医疗机构就诊。
4.禁止统方、补方,且个人收入不得与药品挂钩
对于互联网诊疗涉及到的处方管理问题,《意见稿》第二十一条指出,医疗机构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应当严格遵守《处方管理办法》等处方管理规定,加强药品管理,禁止统方、补方等问题发生。医疗卫生人员的个人收入不得与药品和医学检查收入相挂钩。
5.不得违规转介患者、指定地点购买药品耗材等
《意见稿》第二十四条规定,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不得违规转介患者、指定地点购买药品耗材等。
6.电子病例信息,线上线下一体化质控
关于电子病例信息,《意见稿》第十九条规定,医疗机构开展互联网诊疗过程中所产生的电子病历信息,应当与依托的实体医疗机构电子病历系统共享,由依托的实体医疗机构开展线上线下一体化质控。
7.《医疗机构执行许可证》的审核需要每年开展
在对机构的监管方面,《意见稿》第七条指出,作为实体医疗机构第二名称的互联网医院,与该实体医疗机构同时校验;依托实体医疗机构单独获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互联网医院,每年校验1次。
总体来看,《意见稿》对互联网医疗的监管已经较为明确,线上线下一体化和属地化两大原则体现了互联网诊疗要与实体机构提供的诊疗服务做到最大限度的“同质”,让互联网诊疗回归到“提供严肃医疗服务”的定位。